泸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泸州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泸州市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是在泸州市文联领导下的全市摄影家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组织摄影家从事摄影艺术创作,鼓励摄影家热爱泸州,建设泸州,为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任 务
第六条 鼓励和组织摄影家深入生活,开展摄影创作和摄影理论研究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开办和维护泸州摄影网(论坛),举办有关摄影展览和比赛,出版本协会刊物,布置摄影橱窗专栏。
第八条 积极支持群众业余摄影活动,帮助、鼓励、引导摄影爱好者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摄影水平和壮大摄影队伍。
第九条 加强与省内外和海外摄影组织联系,开展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条 积极配合中国摄协、省摄协搞好有关影展影赛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协会的性质和发展需要,适当开办经济实体和设置临时性机构,以解决本协会的正常开支。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泸州市的摄影专业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赞成本协会章程。而且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本人的摄影作品,在市文联或本协会组织的影展、影赛入选2幅或获奖1幅者;或在省以上协会组织的影展、影赛入选或获奖者;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有一定水平或组织群众摄影工作者成绩显著者;
3、在本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的会员均可为本协会当然会员。但须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2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理事会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协会依照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采取保护措施;
四、有退会的自由;
五、必须遵守本协会章,执行本协会决议,响应本协会号召,向本协会交纳会费(60岁以上会员、学生会员可免交会费,但仍可自愿交纳);
六、支持本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并交回会员证:
1、被剥夺公民权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影响协会团结者;
4、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者,年会以上的活动三次不假不到者,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七条 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本市摄影事业的海内外摄影家和各界朋友,泸州籍在外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经本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加入本协会为“会员”。或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组 织
第十八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当选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不具备召开理事会条件的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和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行使上述1、3、4、5、8项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7名和理事会其他成员若干人。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人选由市文联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市文联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均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次数视实际情况而定。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聘请关心、支持本市摄影事业的市内外和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摄影家以及对本会作过重大贡献的老会员担任本会名誉主席、荣誉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领导成员应尽心尽力,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如确不称职者,可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市文联审查批准进行撤换。
第二十三条 泸州市摄影家协会下属分会,为泸州市摄影家协会的团体成员,在泸州市摄影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资产来源为国家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开办经济实体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通过,本协会聘请配备具有一定知识的财务人员(会员可兼任)管理经费和资产。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料接受理事会管理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泸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泸州市文联。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09年2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